厦门市基督教青年会章程
(2021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厦门市基督教青年会。英文名称为Young 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 of Xiamen, 简称Xiamen YMCA。
第二条 本会为基督教性质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由广大参加和热心赞助本会工作的专职和志愿工作者自愿结成。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厦门市。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着基督精神联合社会各界人士,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开展德、智、体、群各项工作,提倡和推崇完美健全的人格和团契奉献精神,促进社会成员全面发展,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世界和平而努力。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本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基督教青年会中国化方向,坚持基督教三自爱国原则。
第四条 本会会训:非以役人,乃役于人。
第五条 本会会徽为红色等边三角形,中间有蓝色横杠,象征德、智、体、群四育。
第六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厦门市民政局,同时接受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会所设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263号103、201、202、203、2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积极参与爱心厦门建设;
(二) 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社会服务工作;
(三) 组织本会会员、义工的学习培训及活动;
(四) 坚持独立自主和平等友好的原则,通过台港澳和国外基督教青年会的联系渠道,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会员: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类型。
凡赞成本会宗旨,愿遵守本会章程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单位,不分信仰,不分性别,经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宗旨。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 能承担和参加本会的工作和活动。
(五) 有会员两人以上介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干事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协助贯彻本会宗旨。
(二) 支持和参与本会服务工作。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事工开展需要发展项目会员。项目会员的义务主要是支持和参与本会的活动和社会服务项目,其入会条件、入会程序、享有权利与本会会员相同。项目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干事部审议并报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按时换届以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听取会员大会关于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的审核意见;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审议并通过总干事(秘书长)提名的副总干事人选;
(八)审议并通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其任期在下一届理事会被选出时为止。在理事会成员中应有二分之一以上为基督徒。总干事(秘书长)为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时应保持适当的新老理事比例。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秘书长)、副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本会宗旨。
(二) 会长、副会长在所从事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总干事(秘书长)、副总干事具有管理社会团体的经验和能力;会长、总干事(秘书长)必须是基督徒。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总干事(秘书长)、副总干事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为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总干事(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总干事以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秘书长)、副总干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秘书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总干事(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员会费;(二)捐赠;(三) 政府拨款;(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事工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财务每年必须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11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厦门市基督教青年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基督教女青年会章程
(2021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厦门市基督教女青年会。英文名称为Young Wo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 of Xiamen, 简称Xiamen YWCA。
第二条 本会为具有基督教性质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由广大参加和热心赞助本会工作的专职和志愿工作者自愿结成。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厦门市。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着基督精神联合社会各界人士,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开展德、智、体、群各项工作,提倡和推崇完美健全的人格和团契奉献精神,促进社会成员全面发展,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世界和平而努力。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本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基督教女青年会中国化方向,坚持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原则。
第四条 本会会训:尔识真理,真理释尔。
第五条 本会会徽为蓝色等边三角形,中间有蓝色横杠,象征德、智、体、群四育。
第六条 本会业务主管机关是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厦门市民政局,同时接受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会所设于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28号A8室之1081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积极参与爱心厦门建设;
(二) 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社会服务工作;
(三) 组织本会会员、义工的学习培训及活动;
(四) 坚持独立自主和平等友好的原则,通过台港澳和国外基督教青年会的联系渠道,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五) 倡导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综合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会员: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类型。
凡赞成本会宗旨,愿遵守本会章程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单位,不分信仰,经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宗旨。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 能承担和参加本会的工作和活动。
(五) 有会员两人以上介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干事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协助贯彻本会宗旨。
(二) 支持和参与本会服务工作。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事工开展需要发展项目会员。项目会员的义务主要是支持和参与本会的活动和社会服务项目,其入会条件、入会程序、享有权利与本会会员相同。项目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干事部审议并报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按时换届以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听取会员大会关于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的审核意见;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审议并通过总干事(秘书长)提名的副总干事人选;
(八)审议并通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其任期在下一届理事会被选出时为止。在理事会成员中应有二分之一以上为基督徒。总干事(秘书长)为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时应保持适当的新老理事比例。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秘书长)、副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本会宗旨。
(二) 会长、副会长在所从事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总干事(秘书长)、副总干事具有管理社会团体的经验和能力;会长、总干事(秘书长)必须是基督徒。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总干事(秘书长)、副总干事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为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总干事(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总干事以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秘书长)、副总干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秘书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总干事(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员会费;(二)捐赠;(三) 政府拨款;(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事工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财务每年必须接受审计部门年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11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厦门市基督教女青年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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